文 | 来源·网络来源 本站编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商业性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