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南方日报 本站编辑
对于黑市中兜售的车主信息,有经销商直言不讳地说:“就是从车管所泄露出来的,这已经成行业潜规则了吧。”他还表示,一般办理上牌手续涉及多个环节,接触人员较多,兜售资料很可能是个人行为。保险公司:客户信息是最保密的资源
另外两个泄露车主信息的嫌疑方是保险公司,或是汽车按揭公司和银行。在陈先生的案例中,他并未办理汽车贷款,所以按揭公司和银行可暂时排除。
在正式上牌之前,车主要预先缴纳交强险,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实际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此,保险公司也可能成为车主信息泄露的渠道。
对于不少车主而言,保险即将到期的时候,经常会收到其他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的电话,向他们推荐续保服务。这更增加了保险公司泄露客户信息的嫌疑。
然而太平洋车险从业人员余先生却表示:“客户信息是保险公司最重要、也是最保密的资源。”他认为,公司从规避竞争对手的角度,是不可能去泄露客户信息的。在他们公司里,电脑甚至不能联外网,不能发邮件,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工作人员泄露客户资料。而且只有进行录单、核保的人员能够看到客户资料。
然而他也坦承,现在保单会通过业务员、车行等多种形式获得,所以不能保证在这些环节不泄露。但是保险公司对本身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管理,防范他们泄露车主信息。
兜来兜去,这成了一个复杂的“杀手游戏”,谁都有嫌疑,但杀手却难以确认。
在伍先生的案例中,尽管他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的个人信息是在哪个环节泄露的。
据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徐再良律师向记者介绍,由于立法上的滞后,车主就算要上诉也缺乏法律依据支持。除此之外,信息流失的渠道不能认定是唯一的,车主在举证方面也存在很大困难。可以说目前条件下,车主要就信息泄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他同时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据我了解正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其他零星规定则散见于各种规章条例中。”但是作为国家机关人员需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这在刑法修正案第七条有专门保护,情况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