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站编辑

庞大乐业的诉求

  庞大乐业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2月16日,第一被告(张小桥)与我原告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我原告方承租东风自卸车6辆(此次诉讼共12辆车,车主均为张小桥,庞大乐业以6辆为一次共起诉2次。)……由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207000元,经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给付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1830000元并收取违约金……”

  “当时我在东权买车的时候一台车是33万元左右,现在以庞大的诉求,如果法院支持的话,我就赔得太多了。”张小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只用了56天,他们却要我交两年的租金,这样算下来一台车仅补交的租金就是30.51万元,加上违约金和所谓的借款,每台车就达到了41.15万元。再加上首付,就会超过53万元。每台车比之前在东权约定的价格要高出20万。”

  “试想一下,我会不会放着33万的车不买,而去一家我根本不认识的公司租车,并且就算是在租期满之后他们会把车过户给我,也起码会贵20万元。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张小桥越说越激动。

  备受争议的合同

  庞大乐业与张小桥之间的争议似乎并不在应该是买车和租车这样的环节上。事实上,对于庞大乐业出具的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张小桥一方也有着强烈的质疑。

  张小桥一方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庞大乐业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为首先,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庞大乐业至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车手续及租赁物所有权证明——买卖合同原件及购车发票原件,不能证明买卖条件是按照被告指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其次,庞大乐业没有证据证明,由出卖人——庞大怀仁分公司向承租人履行了租赁物交付、验收手续。而按照法律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三方应该是独立的三方。

  还有,张小桥一方于2012年3月14日才最终确定将所购车辆马力由290改为340,并去东权公司指定地点提车,而原告购车发票开票日期却是2012年2月13日。而法律规定,应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购买相关出租物,庞大乐业显然没有做到这点。

  同时,庞大乐业购车发票开票日期是2012年2月13日(此时张小桥还未确定购车马力),张小桥实际提车时间是2012年3月14日,庞大乐业却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扣划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租金,违反法律规定。

  张小桥一方还认为,不但不应该给庞大乐业所谓的租金,庞大乐业一方反而应该承担自己因为车被开走所造成的损失。

  庞大汽贸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王寅向记者表示,“从我们公布的销售数据来看,我们每年销售重卡的数量应该在6万辆以上,而这其中做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的加起来在总量的50%以上。”

  而对于张小桥一方的说法,王寅表示,“案件既然已经在法院审判并且张小桥一方已提起反诉,所以不便评论此事,我们会积极配合法院并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会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